诉讼的意义是什么?对当事人而言,毋庸置疑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官司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间有何联系?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选择打官司是没有了其他救济途径,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实惠。可是,有人却搞错了这其中的差异,误以为打了官司就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不然。诉讼不是说走就走的“旅行”,而是深思熟虑之后的智慧选择。曾经,一起故意杀人案的死者家属咨询我,怎么拿到钱?亦或者不拿钱,让对方杀人偿命?其实这两个方案是矛盾的,有你无我无法调和的关系。选择拿钱就要谅解,自然不判死刑,不拿钱谅解,肯定希望杀人偿命。说起来,如何选择不难。因为案发于广州,当事人委托一位广州律师处理此案无可厚非。最近家属又联系上了我,问我还能上诉不?是啥情况呢?详细了解才知道,嫌疑人一审判死缓,死缓考验期内不犯错,肯定就免死了,之后改为无期。按理来说,既然没死,应该拿到钱了吧。可是,钱也没拿到,家属发我一份民事诉讼判决书,原来家属以嫌疑人侵权(生命权)为由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一百余万,法院判决支持了八九十万。看来,家属咨询我的目的应该是认为赔偿偏低,不满足还想上诉。我并没有多么关注赔偿金额,就算赔偿千万又如何!只不过得了个空头支票,结局可能是“人财两空”罢了,口惠而实不至,这种诉讼我见多了。有何依据?选择诉讼一定首要考虑对方的经济能力及执行风险。经济能力强,执行风险低,判决才有履行的可能,反之,无经济能力,执行风险高,判决几无履行可能。我注意到本案一个关键点,这个嫌疑人才20出头,是外地务工人员,因感情纠纷故意杀害了死者。试想,这种人能有多少经济实力,20出头既无房无车,更不可能有存款。告诉我怎么执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人说了,也许他父母有钱。问这个问题就犯了一个法律适用错误。他父母不是被执行人,也不是侵权人,依法不能成为被告及被执行人,法院不能执行他父母的任何财产。他父母成为被执行人有非常严苛的条件。首先是嫌疑人判死刑;其次嫌疑人有遗产可继承。符合以上条件的,他父母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符合条件。由于嫌疑人极可能在监狱呆上个十多年,这十多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更加剧了后续执行难的问题。依我看,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诉讼方案选择错误,贪大求全所致。他们的策略应该是希望通过单独民事诉讼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但选择这种方案的风险在于,没有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要求判处死刑,嫌疑人感受不到死亡威胁,就不可能倾其所有赔偿获得谅解。而一旦并未判处死刑,嫌疑人更不可能赔偿。我的诉讼方案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寻找判处死刑的辩护点,坚决判处死刑,嫌疑人感受到了死亡威胁,人性使然一定会极力求生,也许嫌疑人及其父母会全力赔偿。即使赔偿不到位,也可以请求处以极刑。虽然可能因为嫌疑人经济条件限制拿不到上百万,但一定好过现在的空头支票。这就是口惠而实不至的道理。诉讼方案的选择不是为了好看,拿到了上百万的判决书,其中能有多少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好处呢?个人简介: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高院、贵阳市检察院值班律主做业务: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经典案例:1、两起故意杀人案件免死(无期徒刑、死缓);2、无罪案例: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获取国家赔偿13万。3、一起诈骗金额50余万案件判三缓五(法定十年以上);4、多起盗窃案不予起诉;5、一起伪造印章案不予起诉;6、办理多起省内大案要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